业务指南
2012-04-10 浏览次数:603次
【商标注册的异议】商标异议的具体问题
一、商标异议
名称解释:商标异议申请是指申请人对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的不予核准注册的意见。异议是商标法赋予异议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即任何人(公民和法人)或组织都可以对公告期内的商标进行异议申请。
异议程序:是指商标局对其初步审定的商标,以商标公告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任何人对商标局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初步审定的商标,在该商标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的异议期内,提出反对意见,向商标局申请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初步审定商标。在商标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没有异议的,商标局核准注册初步审定的商标。异议申请人可以就全部商品或服务上的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也可以就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一般来说,商标异议申请的理由是:类似商品上的商标近似。
程序规范: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计算。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具体要求:
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件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
2、商标异议申请表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
3、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的,须加盖委托代理人公章。
4、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商标异议答辩
名词解释:商标异议答辩是指申请人针对经国家商标公告的申请注册被他人申请了异议,而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的行为。
答辩程序: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具体要求:
1、每件异议答辩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
2、撰写答辩理由和事实,并提交支持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3、答辩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