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

有关烟草制品商标的规定
2012-04-10  浏览次数:555次

有关烟草制品商标的规定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