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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构成的条件】香港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商标构成的详解
2012-04-10  浏览次数:894次

 【商标构成的条件】香港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商标构成的详解

  香港《商标条例》规定,商标标志可以由如下内容构成:图案、牌子、标题、标签、票券、名称、签字、词、字母、数字或其中某些项目的组合。这里列举了多种可能成为商标标志的事物,但大致可作出如下分类:

  (1) 图案。图案作为商标具有悠久的历史。图案商标的特点是形象鲜明、生动、不受语言的限制。但图案商标不便于称呼,使其传播受到很大障碍。

  (2) 词。由词构成的商标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由带含义的词构成,如“长城”(Great Wall);第二种由不带含义的创造性的词所组成,如“Kodak” (柯达),第三种由两个或几个有含义的词组成,如“Rumaica”由“rum”(糖酒)和“Jamaica”(牙买加)两词简缩拼合而成。上述三种商标中,以不带含义的创造性的词所构成的商标最容易获得注册保护。因为它不易与其他注册商标发生类似的冲突,“识别性”突出。

  (3) 字母。由多个字母简单组合而成的商标常常来源于企业名称的缩写。如“G.E.C.”(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一通用电气公司)、“ICI” (Imeril Chemical lncororation一卜内门化学公司)。

  (4) 数字。单纯,由数字组成的商标由于缺乏显著特征,一般很难获得注册。但是,数字组成的商标若因长期而广泛地使用已经驰名,则可以被接受注册,如英国的“555”牌香烟。

  (5) 签字。由申请商标注册企业的负责人或其前任负责人的签字式样所组成的商标可以获得注册。但因为签字大都是用草体书写的,不易为人们尤其是外国顾客识别,有明显的不利之处。

  (6) 颜色。颜色本身不能作为商标而取得注册专用权,但可以起到装饰商标的作用,进而成为商标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颜色的合理选择和组合能增强商标的显著性。在注册申请时,商标的全部和局部可以限定于一种或多种指定的颜色,颜色限定的情况被作为审查是否具备显著性的一个条件。商标注册时如未注明或限定商标的颜色,则推定为该注册商标可适用于一切颜色(《商标条例》第11条)。上述的各种成份在构成商标时往往并不是单一体现的,在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两个以上的成份结合而构成,如最常见的文字与图案的结合商标;字母的美术造型配以合适的颜色组成某种新颖的图案商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