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

【商标异议裁定书】科宠商标异议裁定书
2012-04-10  浏览次数:563次

  【商标异议裁定书】科宠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东三环华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劳刚锋(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122期《商标公告》第4927528号“科宠KECH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使用于“空调”商品上的“科龙”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科宠KECHONG”与异议人商标字形相近,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且其指定使用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或相关联的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理由成立,第4927528号号“科宠KECHONG”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在受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