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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申请撤销被拍“冀商”商标
2010-09-20  浏览次数:1476次

中国商标网资讯(引自中国商报)

      “冀商”被山东人注册了,还将于9月18日在北京以30万元的底价拍卖。日前,河北人听到这则消息后,因无论从感情上还是利益上都无法接受,所以河北省冀商文化研究协会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关于“申请撤销‘冀商’商标”的声明。

“冀商”被拍卖

  据悉,在9月18日召开的这场“2010北京知名商标专场拍卖会”上,除“冀商”外,用“周庄”、“同里”、“喀纳斯”、“六和塔”等知名景点注册的商标,也将走上拍卖会。
  在国家工商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上,“冀商”商标的申请人是山东的任女士,申请日期为2007年1月8日,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共10年。“冀商”的服务类别为金融类,包括银行、保险、资本投资、金融服务、信托等。
  据代理注册“冀商”商标的山东远见商标事务所主任李新峰介绍,该商标是申请人任女士于2007年委托他们事务所注册的,花费注册费与代理费共2000元,今年2月份刚刚获批。

申请撤销

  对于即将被拍卖的“冀商”,河北省冀商文化研究协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声明:该研究会表示强烈关注,并已全权委托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军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有关部门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协会常务副会长赵耀华表示,“冀商”商标被山东人抢注了,居然还公开拍卖,这从感情上让河北人尤其是河北的商界人士接受不了。因为“冀商”这一称谓,承载着浓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凝聚着无数河北人的深厚感情。在某种意义上,“冀商”已经成为了一种精神和商业服务的标识,代表着重信守诺、以文理商、以义取利的冀商文化内涵。“冀商”被抢注,极有可能被滥用,影响“冀商”的名誉和利益。比如说某个人或机构开了一个“冀商”担保公司或“冀商”银行,那人们肯定会认为这个担保公司或银行跟河北有关系,这样人们就被误导了。
  而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军表示,要求撤销“冀商”商标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同时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李建军称,“冀商”具有明显的地理标志,现在“冀”是河北的简称,已是妇孺皆知的常识,而且“冀商”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极其容易误导公众,显然“冀商”商标不应被注册。

是否会影响拍卖

  申请撤销“冀商”商标,胜算几何?李建军表示,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有强大的优势,因此胜算还是比较大的。他介绍,在资料准备齐全之后,近期将向北京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撤销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不被受理,他们还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组织对“冀商”商标申请撤销,是否会影响该商标在拍卖会上现身?此次拍卖会总策划人、北京佳士凯国际拍卖公司负责人赵晓凯表示,相关团体或组织对商标提出争议符合法律程序,但撤销商标的难度非常大,所以应该不会影响到拍卖的进行。
  但李建军强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该注册商标被撤销,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也就是说,一旦“冀商”商标被撤销,拍得这一商标的机构或个人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场“2010北京知名商标专场拍卖会”上,不止“冀商”是被异地人士抢注然后送拍的商标,像甘肃省的“崆峒山”、“仿宋沙州城”、“华煤”等都属于此类情况。而此前,“浙商”、“晋商”等商标都有过被抢注的遭遇。针对目前驰名商标被恶意注册、商标争议频频上演的现象,许多业内人士看到了《商标法》的漏洞和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之处。
  对此,9月1日在西宁市举行的2010中国商标年会上,国家工商总局

相关人员此前透露, 我国正在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一直以来,我国商标都是遵循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注册商标归谁。”有专家呼吁,希望此次修改能参照美国的《商标法》,实行“使用在先”的原则。即如果注册商标的人不实际使用商标,就不给予注册。如果实施这一规定,那么投机抢注者的机会就会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