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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5 浏览次数:1207次
中国商标网资讯(引自上海法院网)
来自台湾的婚纱摄影“苏菲雅”在上海等地颇具人气,有权使用苏菲雅公司注册商标的除了苏菲雅自家公司以外,仅有经过授权的上海卢湾区的两家婚纱影楼。当苏菲雅公司发现在上海的青浦和南汇区也分别赫然矗立着“ 蘇菲雅台北婚纱摄影”的店招后,一场侵权诉讼便由此打响。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青浦、南汇的两家“苏菲雅”虽然也曾经过工商登记,还是因为侵犯台湾“苏菲雅”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需承担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台湾婚纱摄影师青浦南汇自立“苏菲雅”门户
台湾人张先生来到大陆前就一直从事婚纱摄影行业。1998年来到上海后在当时业内知名的千子晨婚纱摄影店工作。2000年,张先生认为时机成熟,便来到上海青浦区开设了一家名为“苏菲雅”的婚纱摄影店,这家店当时以朋友的名义申请设立,实际则由张先生本人经营。三年后,张先生又以同样的形式在当时的南汇区(现在的浦东新区)开设了同一店名的影楼。
台湾“苏菲雅”注册商标大造声势成为国内人气品牌
而1990年在台湾地区设立的苏菲雅婚纱摄影公司,则在2002年进驻大陆地区后就成为由中文“ 蘇菲雅”与英文“SOPHIA”上下排列而成的文字商标权利人。苏菲雅公司先后与上海莉致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新光侬侬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苏菲雅公司许可上海莉致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鼎霖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新光侬侬公司在礼服出租、录像、录像带录制、摄影、夜礼服出租等42类服务项目上使用涉案商标。为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2005年至2008年期间,苏菲雅公司在上海频频邀请明星、模特举行旗舰店发布会、婚纱秀,并通过巴士车身广告、软性电视广告、结婚网站广告、以及在商务楼、地铁站派发宣传单、参加婚展等多种形式对“ 蘇菲雅”婚纱摄影品牌进行了大量宣传。2007年8月新浪网、结婚时尚网报道了苏菲雅婚纱品牌在中国婚博会上邀请当红明星演绎特制奥运婚纱的新闻。2008年5月,“ 蘇菲雅”在2008上海国际服装文化节上海消费者最喜欢的中外品牌服装评选活动中获评最具流行时尚服饰品牌。
此“苏菲雅”终非彼“苏菲雅”侵犯商标专用权需担责
台湾苏菲雅对张先生在青浦和南汇开设的两家店铺的店招进行拍摄并公证后,与鼎霖公司、新光侬侬公司两商标许可使用人一同将张先生和其经营公司的登记负责人告上了法庭。审理中,张先生一再强调他在2000年就开始用“苏菲雅”作为字号经营青浦苏菲雅店,早于苏菲亚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并未侵犯苏菲雅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一中院认为,青浦苏菲雅店与南汇苏菲雅店的性质均为个体工商户,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即使青浦苏菲雅店设立时间早于渉案商标的注册登记时间,其业主对“苏菲雅”字号可能享有在先权利,该权利也不能当然延续至南汇苏菲雅店。同时,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南汇苏菲雅店将其企业字号中的“苏菲雅”在其店面招牌以显要位置标明“ 蘇菲雅”和“Sofia”字样的形式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苏菲雅公司在台湾婚纱摄影行业已经经营了20年,“ 蘇菲雅”品牌在台湾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大陆注册商标后又耗费重资进行了品牌推广和宣传。南汇苏菲雅店的上述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婚纱摄影服务的提供者是苏菲雅公司或与苏菲雅公司存在某种关联的企业,侵犯了苏菲雅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遂维持原审判决张先生等立即停止在上海市南汇区苏菲雅婚纱摄影店的店面招牌上使用“ 蘇菲雅”、“Sofia”字样,停止侵犯苏菲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对第1969372号“ 蘇菲雅 SOPHIA”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赔偿苏菲雅公司、鼎霖公司、新光侬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