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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食为天”,谁具有使用权
2010-08-23  浏览次数:1621次

中国商标网资讯(引自扬州晚报)

前妻告前夫讨要商标使用权

  为讨要“食为天”注册商标使用权,“食为天”创始人之一马萍,将现“食为天”服务商标持有人江苏食为天假日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市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据了解,10多年前,马萍和前夫沈建华共同创办了扬州食为天酒店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食为天假日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为天”)。2003年,该公司申请注册了“食为天”服务商标。同年5月,马萍和沈建华协议离婚。其间,双方对“食为天”服务商标进行了书面约定。沈建华出具给马萍的承诺书上写道:“鉴于马萍女士是本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在马萍女士将其所拥有的扬州食为天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出让后,如马萍女士开办餐饮店(企业),本公司将特许其可以无偿使用本公司的字号和服务商标……”

  近日,马萍新开了一家餐馆,欲使用“食为天”商标,却遭到对方拒绝。在双方沟通无果后,马萍一纸诉状将“食为天”告上法庭。

  独家专访·马萍

  当年同撑一片“天”

  扬州餐饮名店“食为天”的名号之争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当事人之一马萍女士日前接受记者专访。


  食为天是扬州餐饮界的名牌,谈到当初创业的艰辛,马萍唏嘘不已。

  马萍介绍,她是从小吃店起步的,直至1993年有了前期经营多年小吃店的资金积累后,才正式成立扬州食为天酒店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食为天假日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为天”)。

  “食为天”最初的店址是在扬安门口,由于当时马萍丈夫沈建华还在单位上班,饭店的里里外外多为她一人打理,“当初的‘食为天’倾注了我大量心血。”

  到了1997年,“食为天”扩大搬至史可法东路时,沈建华也辞职回来与马萍共同料理生意,经过夫妻二人在随后长达10年的苦心经营,“食为天”不断发展壮大,已然成为扬州淮扬菜餐企的领军企业之一。2003年,出于品牌保护和进一步擦亮“食为天”这一金字招牌,该公司申请注册了“食为天”服务商标。

  然而,正当“食为天”的发展迈入第二个10年时,马萍与沈建华的夫妻关系却出现了无法挽救的危机。

  2003年5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在一起生活10多年的马萍和沈建华协议离婚。其间,在有关律师见证下,夫妻二人进行了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除分割婚后固定资产外,双方还围绕已具有一定品牌价格的“食为天”服务商标进行了书面约定。

  关于后者,记者从马萍提供的离婚补充协议看到这样的协议内容:“男方承诺:如将来食为天酒店有限公司终止经营后转让‘食为天’服务商标,男方按服务商标转让费的30%由其在个人资产中给予女方等额补偿”。

  “我不仅可以从‘食为天’服务商标转让时获得沈建华的补偿,还可以使用这一服务商标。毕竟,‘食为天’是我和沈建华共同创办的!”马萍在补充说明的同时,向记者出具了相关承诺书。

  该份承诺书的内容为:“鉴于马萍女士是本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在马萍女士将其所拥有的扬州食为天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出让后,如马萍女士开办餐饮店(企业),本公司将特许其可以无偿使用本公司的字号和服务商标。前提是该店(企业)必须是马萍女士个人开办、本人直接经营,且经营过程中不得将店(企业)租赁、承包、转让给他人经营,亦不得再开设分店,否则本公司将收回承诺,不再允许其使用本公司的字号和服务商标。”

  7年后重争商标使用权

  离婚后,感情和事业均跌入最低谷的马萍感到前所未有的沮丧和彷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亲朋的感情慰藉下,马萍一步一步地从离婚阴影中走出。经对今后生活的深思熟虑和对扬城餐饮市场进行调研后,她发现中式简餐在扬城餐饮市场中几乎还是一块未开发的“处女地”。 2005年4月,她重操旧业,以经营中式简餐服务为主的“七里香”风味店在老城区开业,并一炮打响。同年10月,她又在现沃尔玛超市斜对面开设了分店。

  “如果不是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我真不想重提沈建华给我写下的一纸承诺!不然,我在重新创业时直接开个‘食为天’,何必要多此一举地创办‘七里香’!”采访中,也许是看出记者心中所存的困惑,马萍率先点题说。

  原来,今年6月,马萍苦心经营5年多的“七里香”老店的房租到期,且房东因房屋另有他用而
不再与她续租。无奈之下,她不得不要另找地点开店。然而,一番寻找后,其并没有找到适合开“七里香”的新店铺。

  正在为落实新店铺犯愁时,一位朋友推荐其租赁九洲大厦的四楼,经营面积有1000多平米。对这个新店铺,马萍表示了浓厚兴趣。但她同时想到,店铺深居在四楼,比较适合经营高档中餐,如果单纯地将经营中式简餐的“七里香”搬迁至此,显然有些不合适。如果用“七里香”的字号来搞高档中餐,她又担心市场很难接受。

  此时,她想到沈建华当初对她作出的一纸承诺。

  一切都不是当年情形了

  6月25日,在再三考虑之下,马萍给沈建华发了有关使用“食为天”开店的短信。当天晚上,沈建华短信回复称:“用字号的事,我认真考虑的,希望你还是用你自己创立的品牌,口碑也相当不错,纠结在一起,日后会滋生矛盾,毕竟过去八九年了,物是人非,一切都不是当年的情形了,请你理解,希望你理解。”


  据马萍进一步介绍,此后,他就此事当面与沈建华进行了交流,但对方婉拒。

  “虽然有这一纸承诺,但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时,工商人员向我提出需要加盖食为天法人章的‘食为天’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虽然一纸承诺有授权开店的内容,但在形式上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马萍特别补充说,“要不是这样,我真的不想麻烦他!”

  在双方沟通无果后,马萍决定通过司法程序了解此事。日前,其代理律师扬州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鞠亚群已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诉请法院确认马萍拥有“食为天”注册商标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