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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人民大会堂”不得用作商标
2010-08-19  浏览次数:1016次

中国商标网咨询(引自成都晚报)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做出明确规定,含中国国名及国旗国徽等图样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7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

       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包括“天安门”、“紫光阁”、“人民大会堂”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则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例如“国酒”、“极品”等,都不允许作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