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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商标侵权案审结
2010-01-20  浏览次数:721次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审结了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科斯特公司)诉北京某连锁超市、温州某鞋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据悉,在该案中,法院认定温州某鞋业公司未经许可,在皮鞋上使用了与拉科斯特公司“鳄鱼”图形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被告北京某连锁超市则在销售皮鞋的柜台突出使用了“鳄鱼”文字,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拉科斯特公司目前已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与“鳄鱼”有关的一系列商标,其中包括“鳄鱼”图形及“鳄鱼”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服装、鞋、帽等。2008年11月,该公司发现北京某连锁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标有与“鳄鱼”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的皮鞋,制造商为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据拉科斯特公司代理人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有与原告“鳄鱼”商标相近似标识皮鞋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拉科斯特公司诉至法院,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两被告使用在皮鞋上的标识虽然在细节方面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有不同之处,但以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看,涉嫌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且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文章来自知识产权报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