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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公司上海维权一审获支持
2010-01-20  浏览次数:974次

   萨拉李家庭及个人用品荷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拉李公司)诉广州市爱特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丽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日前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爱特丽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萨拉李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萨拉李公司诉称,原告是第G790969号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依法在第3、5、11类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发现,爱特丽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生产和销售的“AITELI”牌汽车香薰上使用了上述图形商标。原告认为爱特丽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爱特丽公司辩称其生产的产品突出使用了“AITELI”商标,而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产品包装盒侧面上的被控侵权图案是作为刻度计使用,属于正当使用,不会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AITELI”牌汽车香薰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空气清新剂等商品属于同类商品,被控侵权图案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爱特丽公司辩称被控侵权图案是正常工业领域内的刻度标记办法,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爱特丽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由于萨拉李公司未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得利益的证据,法院最后酌情确定了5万元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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