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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红牛京城先胜一筹
2010-01-20  浏览次数:1105次

    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旗下“红牛”品牌的功能性饮料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很多消费者可能尚不知晓的是,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饮料厂)亦生产有“红牛”品牌的咖啡、冰红茶及维生素营养液(非医用)。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韦某在咖啡、冰红茶等商品上享有的“红牛”商标专用权。
据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于2008年6月13日,针对天丝公司提出的商标撤销复审申请作出裁定,撤销韦某享有专用权的第800816号“红牛及图”注册商标在第30类糖、膨化食品、豆制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维持其在咖啡饮料、茶、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上的注册。天丝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第800816号“红牛及图”注册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上的注册亦被撤销。不过在该案一审过程中,天丝公司与商评委及该案第三方韦某所争论的问题却尤为引人关注。
“红牛”是否连续3年停止使用
    记者经采访了解到,天丝公司此前是以第800816号商标在2001年8月20日至2004年8月19日期间“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的,商标局未认可其撤销理由,天丝公司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针对商标的使用,涉案三方存在不同的看法。
    韦某在该案审理中,曾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期间使用了第800816号商标,这些证据材料包括该商标的转让合同、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补充协议书及授权书,此外还有珠江饮料厂在2004年6月25日将第800816号商标使用在相关产品包装箱上的证据。对于上述证据,商评委表示了认可。
    但是,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天丝公司该案代理人刘贵增表示,法定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韦某授权珠江饮料厂使用第800816号商标的商品为“维生素营养液”,而珠江饮料厂实际则是将该商标使用在咖啡及冰红茶上,且其商标授权行为系内部约定,不具有公开性,因此韦某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第800816号商标在上述3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
    对此,法院在审理后给出的认定是,珠江饮料厂并未在授权指定的“维生素营养液”上使用第800816号商标,商评委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此外,珠江饮料厂虽然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了第800816号商标,并称其在2004年6月开始生产维生素营养液,但是这些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不能证明其于2001年8月20日至2004年8月19日期间确实在“维生素营养液”产品上对第800816号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
  “红牛维生素营养液”是营养液还是饮料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天丝公司还与韦某就“红牛维生素营养液”是营养液还是饮料这一问题进行了争论。据悉,第800816号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之一就是第30类的非医用营养液,而天丝公司表示“红牛维生素营养液”名为营养液实为饮料,属于第32类的普通无酒精饮料,因此第800816号商标属于违法跨类使用。韦某则回应称,商标局此前明确指出营养液是补充营养,非酒精饮料是补充水分,营养液和营养饮料是一个概念,其未违法使用商标。据了解,法院对于上述争议并未予以审理。

    文章来自知识产权报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