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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老白干维权获赔30万元
2010-01-13  浏览次数:1012次

    近日,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老白干公司)诉衡水衡龙老白干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龙老白干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衡龙老白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礼道歉,并赔偿衡水老白干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1.35万元。
  衡水老白干公司诉称,其于2008年发现市场上出现大量被告衡龙老白干公司生产销售的衡水(衡龙)老白干67度、55度、50度、45度白酒,与原告相应的产品内外包装极为相似,造成和原告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被告产品来源于原告,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衡龙老白干公司辩称,原告所诉67度、55度、50度、45度4种涉案白酒均不是被告生产,原告的诉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否认涉案白酒为自己生产,但被告网页上有对部分涉案白酒的介绍;被告认为涉案白酒为沧州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但其与该公司为代加工关系,双方在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代加工的品种,即使涉案产品为沧州某公司擅自扩大范围生产或未按约定自行销售,也应视为被告自己的行为。同时法院认定,被告的4种涉诉商品侵害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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