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
2010-01-13 浏览次数:766次
上海亚格威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格威公司)因在其生产的羊绒衫上突出使用“雪莲”文字,而被“雪莲Snowlotus及图”商标的权利人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雪莲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本报曾于2009年9月4日第5版进行报道)。2009年12月29日,该案经过两审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
据北京雪莲公司一审时诉称,其于2001年经受让获得第49377号“雪莲Snowlotus及图”的专用权,2006年该商标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亚格威公司虽在涉嫌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是“雪莲伊梦”商标,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亚格威公司刻意突出“雪莲”二字,弱化“伊梦”二字,致使该标识的显著部分“雪莲”二字与其第49377号注册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完全一致。亚格威公司的行为对其商标权构成了侵犯以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亚格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50万元。
亚格威公司则辩称,其在商品上使用的“雪莲伊梦”商标系合法取得,即使存在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该使用行为也应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范畴,不应轻易被认定为侵权。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雪莲伊梦”商标与“雪莲Snowlotus及图”商标的主要部分均含有“雪莲”文字,鉴于“雪莲”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都会集中在“雪莲”文字上,而亚格威公司则将“雪莲”文字突出使用。因此,亚格威公司对“雪莲伊梦”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与“雪莲Snowlotus及图”商标构成近似,且两商标均使用在羊绒衫上。亚格威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北京雪莲公司21万余元。
亚格威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章来自知识产权报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