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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3 浏览次数:845次
200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需就“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此判决将“解百纳”商标争议的申请方重新拉回了起跑线。
“商评委在作出这份裁定时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司法审查阶段,双方递交的新证据过多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主要原因。”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看来给‘解百纳’商标一个了断还需时日”。
据悉,在该案一审程序中,原告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酒业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朝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和该案第三人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为支持各自的主张,均提交了大量在此前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评审程序中未提交过的新证据。对此法院认为,当事人所提交的上述新证据均与“解百纳”是否为通用名称直接相关,如果法院不予考虑,不仅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如果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直接采信上述新证据,则会导致行政审查程序损失,损害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中粮酒业公司等3家原告在该案一审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77份新证据,而第三人张裕公司则提交了61份新证据。据悉,这些新证据是用来证明“解百纳”是否为葡萄品种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称,以及张裕公司对“解百纳”的注册、使用及宣传等相关情况的。
在该案审理时,商评委曾提出,上述新证据并非是其于2008年5月作出维持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注册裁定的根据,法院不应对这些新证据予以考虑;如果予以考虑,这些证据更加支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则认为,商评委在审理该案件时未漏审涉案原有证据及原告的撤销理由,但该案应当由商评委在综合原有证据以及该案诉讼过程中新提交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就“解百纳”是否系商品通用名称作出裁定。
文章来自知识产权报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