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
2010-01-13 浏览次数:833次
日前,在全国有多家连锁加盟店的北京麦乐迪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麦乐迪)将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麦乐迪飚歌城(以下简称泰州麦乐迪)诉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麦乐迪称,泰州麦乐迪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麦乐迪”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北京麦乐迪在业内已拥有良好的口碑和知名度,此案受到各方的广泛关注。
记者经查询了解到,早在2004年1月20日北京麦乐迪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递交了“麦乐迪及图”商标注册申请,使用项目覆盖第41类的组织表演、提供娱乐设施、提供卡拉OK服务及俱乐部服务等。
北京麦乐迪认为,在泰州麦乐迪取得企业字号前,北京麦乐迪就已经取得了“麦乐迪”商标专用权,北京麦乐迪注册在先,泰州麦乐迪使用在后。同时,泰州麦乐迪并非其加盟店,却在宣传单、店外广告和店内装饰等处突出使用“麦乐迪”字样,其行为明显侵犯了北京麦乐迪的商标专用权,对北京麦乐迪的形象和经营造成了损害。
泰州麦乐迪则辩称,“海陵区麦乐迪飚歌城”于2008年4月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许可经营范围包括KTV歌舞厅、零售食品等。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是在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服务标志,且服务标志与北京麦乐迪有明显不同。同时,泰州麦乐迪没有突出使用与北京麦乐迪相同的服务商标,所以并未侵权。
法院经调查核实,北京麦乐迪申请注册的“麦乐迪及图”商标在2006年12月21日经商标局审核批准予以注册,注册号为第3895857号。法院认为,泰州麦乐迪突出使用了“麦乐迪”字样,其行为对北京麦乐迪的“麦乐迪”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故判定泰州麦乐迪停止在其宣传单、店外广告、店内装饰、抵价券和电脑点歌系统等处突出使用“麦乐迪”字样,并赔偿北京麦乐迪经济损失9.1万元。目前,此案还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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