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
2010-01-06 浏览次数:854次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作出的关于“稻花香”商标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只有在该判决可能会对今后商评委的裁定及审查标准产生根本性影响时,商评委才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业内专家指出,“但在北京高院作出判决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提出申诉,这还是比较少见的”。
据记者了解,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稻花香)以其第1293949号注册商标“稻花香”核准使用的商品“酱油、醋”与浙江义乌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稻花香)第1763593号注册商标“稻花香DAOHUAXIANG”核准使用的商品“方便米线、八宝饭”构成类似商品,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商评委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两件商标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但是北京高院认为“酱油、醋”和“方便米线、八宝饭”两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认定上述两种商品为关联商品,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评委第30068号裁定,要求商评委对本案重新作出裁定。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专家黄晖告诉记者,本案申诉的焦点在于何谓关联商品,如何界定类似商品,特别是对商品的分类如何把握,尼斯商品分类在今后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件进行审理时到底能起到何种参考作用。他强调,申诉对今后标准,特别是类似商品的判定有着较大的影响。
“浙江稻花香是浙江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百强食品工业企业,‘稻花香’商标是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稻花香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稻花香DAOHUAXIANG’牌方便米线在国内方便米线行业产销量多年位居前茅。湖北稻花香用其根本没有使用的商标撤销我们的商标,令我们想不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我们已经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湖北稻花香注册在‘酱油、醋’商品上的‘稻花香’商标。同时我们也会依据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文章来自知识产权报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