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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5 浏览次数:627次
在北京城内开设有多家店铺的“巫山烤全鱼”日前遭遇商标纠纷,拥有“巫山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李某要求该餐厅的经营者北京江边城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边城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这一诉讼请求。
据悉,江边城外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0日。案外人王某的“巫山文字及图”商标于2007年10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馆等,后李某于2009年4月从王某处受让该商标。李某曾担任江边城外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2009年2月13日从江边城外公司离职。在离职时李某出具“声明”表示,其分得110万元并退出巫山烤全鱼,且保守巫山烤全鱼品牌商业秘密;其与江边城外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也不得以江边城外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与江边城外公司无关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注册商标中所含的“巫山”文字系重庆下辖的县级地名,江边城外公司从成立伊始即开始在经营餐馆的招牌上使用“巫山烤全鱼”标识。王某或李某均未曾实际使用过涉案“巫山文字及图”注册商标。法院认为,江边城外公司使用“巫山”文字来表明其经营的餐馆与“巫山”地名之间的客观联系并非出于“搭便车”之意图,而系根据市场规律自主且正当地进行选择的结果。江边城外公司无须对涉案“巫山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予以避让,其行为客观上亦不会致使相关公众对江边城外公司和李某之间产生混淆或误认,并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江边城外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4家餐馆的招牌上使用“巫山烤全鱼”标识,停止在其所有的网站使用“巫山烤全鱼”标识来进行宣传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文章来自知识产权报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