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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商标被撤销引起争议
2009-12-18  浏览次数:906次

    原告王志勇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第三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集团)的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被撤销的第504191号“萬寶WANBAO”图形商标,系1989年3月28日由广东省江门市香江实业公司最先提出注册申请的,1990年3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1999年2月28日核准转让给江门市水禾田音响有限公司;2004年8月3日核准变更注册人名称为江门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日核准将该商标转让给自然人兰某;2005年1月28日商标局又核准该商标转让给自然人王志勇。“萬寶WANBAO”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机及其显示器、电话设备及电声组合件、照相机及照相器械、电工仪表等商品上。
   据介绍,2004年8月20日,万宝集团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对江门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萬寶WANBAO”图形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在2004年11月16日进行撤销申请的形式审查时发现:申请书上所填写的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名义与现时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名义不符,立即发文告知撤销申请人万宝集团,万宝集团即通过补正渠道将撤销申请书中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名义更正为兰某。2004年12月7日商标局收到补正更正后再次发现:申请书上所填写的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名义与现时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名义也不相符。万宝集团即通过补正渠道又将撤销申请书中的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名义更正为王志勇。
   商评委认为,王志勇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01年8月20日至2004年8月19日期间使用第514091号“萬寶WANBAO”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撤销复审商标。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理由是:原告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2005年1月28日,在2001年8月20日至2004年8月19日期间原告没有使用第514091号“萬寶WANBAO 图形”商标的法定义务。商评委要求原告提供本人或原注册人在2001年8月20日至2004年8月19日期间使用第514091号“萬寶WANBAO及图”商标的证据,这是无法律依据的。
   徐庆在庭审中还称,万宝集团在2004年8月20日向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时,发生了两次违法的更正。第一次是收到商标局于2004年11月16日告知其“申请书上所填写的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名义与原注册人名义不符”的发文后,以补正方式,在保留原申请日的基础上,将原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名义“江门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更正为兰某。第二次是收到商标局2004年12月7日再次告知其“该商标已转让,申请书上所填写的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名义与原注册人名义不符”的发文后,再次以补正方式,在保留原申请日的基础上,将原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名义兰某又更正为王志勇。这两次更正,涉及申请文件的实质内容,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更正有效,更正后的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名义与撤销申请日(2004年8月20日)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明显不符,应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据此,原告认为商评委要求原告承担在2001年8月20日至2004年8月19日期间使用第514091号“萬寶WANBAO及图”商标的举证责任是错误的,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未当庭宣判.

   文章来自知识产权报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