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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神舟”商标被裁定撤销
2009-12-18  浏览次数:871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日前对第1753956号“神舟”白酒商标争议案作出裁定结果,认为北京神舟超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神舟公司)前述争议商标与河南一葡萄酒厂在先注册的“神舟及图”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撤销。
    据记者了解,第1753956号“神舟”商标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神舟公司联合成立的北京茅台神舟商贸有限公司独立运营的一款高档白酒品牌,于2004年前后进入市场。该商标申请注册于2001年4月,后由北京神舟公司受让取得,据称系其授权合资公司使用。
   “神舟及图”葡萄酒商标系河南民权第二葡萄酒厂于1989年申请注册的第33类葡萄酒商品商标。该公司2007年2月以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此后,该公司亦向当地人民法院以茅台神舟酒涉嫌商标侵权为由对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民事诉讼,目前该案处于中止状态。
   记者采访过程中,北京茅台神舟商贸有限公司拒绝对该事件进行说明;河南民权第二葡萄酒厂则称希望借由该利好事件推动原民事诉讼的进行。

   文章来自知识产权报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