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
五粮液商标侵权案
2009-11-18 浏览次数:1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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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销售部销售侵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注册商标的酒。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05年8月5日经伊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烟酒、饮料、礼品 、旅游产品、零售经营活动。2007年7月26日,当事人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某批发部购进侵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注册商标的酒共6瓶,购进价每瓶190元,共销售了3瓶,每瓶328元,销售货款为984元,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非法经营额为1554元,其余三瓶没有售出。通过厂家鉴定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并非厂家生产,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扣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为“五粮液”的瓶装酒3瓶;
二、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