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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2009-11-18  浏览次数:1219次
全市执法案件稿件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基本情况:2005年4月12日,义东工商所在巡查中发现某化妆品公司正在加工 attitude商标的化妆品盒。经了解,该品牌化妆品盒是2005年4月11日一位墨西哥外商委托该化妆品公司加工(刚开始打样),并提供出了attitude商标在墨西哥的注册情况以及委托合同等相关手续。初看手续齐全没什么问题,然而进一步调查得知,attitudes商标在化妆品类已经在中国注册(法国莱雅公司注册),其商标注册人与attitude商标注册人不相同。
  意见分岐:是否构成侵权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墨西哥,attitude商标权由墨西哥FANTASY CITY,S.A.DE C.V享有,是完全合法的商标。attitude商标的化妆品消费者在墨西哥,墨西哥人不会对法国莱雅公司在中国享有商标权的attitudes商标产生误认。因为本案商品不在中国市场销售,因此该公司的行为没有给attitudes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按照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看,该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是构成相近似侵权。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该公司的行为发生地在中国,因此应适用我国法律的调整,故构成商标侵权。
  分析结论:本案的侵权是否成立,应首先解决attitude和attitudes商标是否相似。墨西哥FANTASY CITY,S.A.DE C.V公司提供化妆品盒上标有attitude及注册商标标记。attitudes本身并没有特别的含义,attitude和attitudes不仅字形近似,而且发音近似,因此就构成了商标文字的相近似。其次,中国作为WTO成员,对任何国别的当事人都给予平等的保护。我们认为,FANTASY CITY,S.A.DE C.V公司在墨西哥对attitude商标拥有合法的专有使用权,但是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的特性,在中国范围内,法国莱雅公司取得attitudes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某化妆品公司在未经attitudes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就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应认定为近似侵权。
  意见想法:许多从事定牌加工的企业,对外商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多未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属证明,不按规定核查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有的仅凭外商订单的传真件即开始加工生产,自觉或不自觉地在为人作嫁的同时充当了造假者的替罪羊。所以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企业定牌加工查询制度,为企业提供便利的查询体系,因为涉外定牌加工中涉及国家多、产品种类复杂,仅靠企业自身的自律意识是不够的,必须在定牌加工投产前,确认该定牌商标未侵犯他人在中国的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