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2009-11-18 浏览次数:12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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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姚子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东新南路。
负责人:王敏,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十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因与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发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称:原告是1993年9月在南京市登记成立的婚纱摄影公司,同时也是“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2004年8月,原告发现有人持被告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的订单来咨询并要求拍照,才知本市江宁区出现了一家同样叫“雪中彩影”的婚纱摄影公司。为澄清事实,原告于2004年8月26日在《金陵晚报》上作了公告声明,同时书面请求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注销被告的字号,但至今未得到对二被告的处理决定。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也给原告的社会信誉带来负面影响。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对“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2.向原告赔礼道歉,登报消除使用“雪中彩影”名称给原告带来的恶劣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开庭审理前,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以二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对“雪中彩影”名称的使用,变更名称字号。法庭准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并根据二被告的要求,重新指定了举证和答辩期限。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系“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2.工商登记信息表,用以证明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公司登记了以“雪中彩影”为字号的企业名称;
3.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上海雪中彩影公司租赁的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以开展婚纱摄影服务;
4.投诉信,用以证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过举报;
5.摄影定单及门市收银单,用以证明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使用“雪中彩影”为企业名称,已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给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6.广告宣传单,用以证明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以“雪中彩影”企业名称进行商业宣传的侵权事实;
7.《金陵晚报》,用以证明媒体对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侵权行为的报道;
8.获奖证书,用以证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知名度。
被告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公司辩称:原告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当准许,原告应另案起诉。原告的“雪中彩影”商标和企业字号不具有显著性。二被告的企业名称经合法登记产生,且被告在合法经营中按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顾客接受被告的服务,是因为被告提供的服务良好,不是受“雪中彩影”这一名称的影响。以“雪中彩影”命名的婚纱摄影公司,在全国有多家,原告对其他婚纱摄影公司均不加以制止,只起诉二被告,有失公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照片及订单,用以证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在店外名称以及订单中使用“雪中彩影”字样时,都没有注册商标标记;
2.照片及订单,用以证明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在店内外以及订单上使用企业名称时,均符合规范,并未突出其中的“雪中彩影”字样;
3.名录及宣传材料,用以证明全国以“雪中彩影”命名的婚纱摄影机构很多,“雪中彩影”不具有显著性;
4.证人杨林、李志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以前不了解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本着就近消费和价格优惠的原则,到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接受了婚纱摄影服务,并对该分公司的服务质量表示满意。
法庭组织了质证、认证。经质证,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对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侵权,或者损害了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利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对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提交书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本案争议标的无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3年9月22日,台商独资经营的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经营范围是摄影、冲印、礼服、礼车出租以及美容、美发和相关配套服务。1996年11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雪中彩影”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摄影,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1月14日至2006年11月13日止。经过10多年经营,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在南京市婚纱摄影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2004年,亚太华人专业人像摄影交流机构向南京雪中彩影公司颁发“世界华人专业婚纱摄影金像奖”,获奖证书记载:“南京雪中彩影婚纱影楼于2004年荣获世界华人婚纱摄影专业十大品牌奖,其杰出成就卓越非凡,经本会国际评委团一致通过,特颁此证。”
法定代表人:姚子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东新南路。
负责人:王敏,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十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因与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发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称:原告是1993年9月在南京市登记成立的婚纱摄影公司,同时也是“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2004年8月,原告发现有人持被告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的订单来咨询并要求拍照,才知本市江宁区出现了一家同样叫“雪中彩影”的婚纱摄影公司。为澄清事实,原告于2004年8月26日在《金陵晚报》上作了公告声明,同时书面请求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注销被告的字号,但至今未得到对二被告的处理决定。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也给原告的社会信誉带来负面影响。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对“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2.向原告赔礼道歉,登报消除使用“雪中彩影”名称给原告带来的恶劣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开庭审理前,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以二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对“雪中彩影”名称的使用,变更名称字号。法庭准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并根据二被告的要求,重新指定了举证和答辩期限。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系“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2.工商登记信息表,用以证明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公司登记了以“雪中彩影”为字号的企业名称;
3.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上海雪中彩影公司租赁的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以开展婚纱摄影服务;
4.投诉信,用以证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过举报;
5.摄影定单及门市收银单,用以证明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使用“雪中彩影”为企业名称,已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给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6.广告宣传单,用以证明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以“雪中彩影”企业名称进行商业宣传的侵权事实;
7.《金陵晚报》,用以证明媒体对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侵权行为的报道;
8.获奖证书,用以证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知名度。
被告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公司辩称:原告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当准许,原告应另案起诉。原告的“雪中彩影”商标和企业字号不具有显著性。二被告的企业名称经合法登记产生,且被告在合法经营中按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顾客接受被告的服务,是因为被告提供的服务良好,不是受“雪中彩影”这一名称的影响。以“雪中彩影”命名的婚纱摄影公司,在全国有多家,原告对其他婚纱摄影公司均不加以制止,只起诉二被告,有失公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照片及订单,用以证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在店外名称以及订单中使用“雪中彩影”字样时,都没有注册商标标记;
2.照片及订单,用以证明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在店内外以及订单上使用企业名称时,均符合规范,并未突出其中的“雪中彩影”字样;
3.名录及宣传材料,用以证明全国以“雪中彩影”命名的婚纱摄影机构很多,“雪中彩影”不具有显著性;
4.证人杨林、李志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以前不了解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本着就近消费和价格优惠的原则,到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接受了婚纱摄影服务,并对该分公司的服务质量表示满意。
法庭组织了质证、认证。经质证,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对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侵权,或者损害了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利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对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提交书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本案争议标的无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3年9月22日,台商独资经营的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经营范围是摄影、冲印、礼服、礼车出租以及美容、美发和相关配套服务。1996年11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雪中彩影”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摄影,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1月14日至2006年11月13日止。经过10多年经营,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在南京市婚纱摄影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2004年,亚太华人专业人像摄影交流机构向南京雪中彩影公司颁发“世界华人专业婚纱摄影金像奖”,获奖证书记载:“南京雪中彩影婚纱影楼于2004年荣获世界华人婚纱摄影专业十大品牌奖,其杰出成就卓越非凡,经本会国际评委团一致通过,特颁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