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外国人在华无经常居所须委托办理商标质权登记
2009-09-28 浏览次数:469次
2009-09-28 浏览次数:469次
根据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的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并在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登记的行为。
出质人与质权人办理质权登记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应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商标代理委托书;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等。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工商总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的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同时废止。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并在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登记的行为。
出质人与质权人办理质权登记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应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商标代理委托书;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等。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工商总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的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