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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纷争为旅游景点敲响警钟?
2009-09-23  浏览次数:574次
抢注景点商标愈加疯狂


     最近,风景名胜遭抢注成为各地热点。由于我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给一些不法分子抢注商标以可乘之机。看好历史古迹、风景名胜所蕴涵的巨大品牌价值和商业价值,各地频频出现企业和个人把历史古迹、风景名胜的名字抢注成商标的事例,“泰山”、“黄山”、“蒙山”等都已经成为了众多商品的商标,这些商标的价值随着景点影响力的扩大逐渐提升,也为更多的商家个人争相抢注。景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陷入四面楚歌。


     据报道,近日在京港澳高速和新郑机场的高速公路旁,林州太行大峡谷的旅游广告由原来的“林州太行大峡谷”,变成了现在的“林州林滤山、北方九寨沟”。这是因为该景点的广告涉嫌侵权不得不撤换的。


     河南林州景点“太行大峡谷”名称被当地一家旅游公司抢注,该景点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不得不改用“林州林滤山、北方九寨沟”。此外,安阳巨资打造的马氏庄园景点也被人抢先提出了申请。


     扬州著名的旅游景点“瘦西湖”已在7~8个类别被抢注商标;而在桂林,“漓江”、“桂湖”、“灵渠”、“西街”等宾馆、旅游服务品牌早已被抢注商标;“少林寺”商标也在海外多个国家遭注册;令湖南长沙人骄傲的贾谊故居、湖北的“武当山、神农架”等均遭抢注;四川著名景区“九寨沟”被抢注者标价120万元;以“香格里拉”为名的商标转让开价高达200万元。


  作为红色旅游景点的“红军渡”同样也没有逃脱被抢注的命运,不仅如此,四川的“泸定桥”、“大渡河”、“华蓥山”等三个红色景点也已被抢注。记者查询发现,“泸定桥”2001年被泸定一家旅行社抢注,“大渡河”1999年被乐山一家企业抢注,“华蓥山”则在1999年被都江堰一家旅行社抢注成与之相似的“蓥华山“商标。


  令这些旅游景点感到困惑的是,他们在对外进行宣传推荐时,使用商标将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2004年,蓬莱阁为景区内的绝大多数景点申请了65件商标,形成了对蓬莱阁景区全方位的保护,这一行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对此,一位业内人士认为,蓬莱阁之所以这么大规模对景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除了难能可贵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外,也是出于自身商标被抢注的潜在压力。


  出现旅游景点景区商标频遭抢注的现象,凸显一些旅游企业对品牌和商标保护缺乏深刻认识,没有意识到这些无形资产所蕴含的巨大的潜在效益。


  按照新《商标法》的规定,每一个景点的名称可以根据产品和服务的不同注册为45个商标,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以景点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历史古迹和风景名胜的名称商标属于私权的范畴,抢注这些商标并不违反国家的有关禁止性规定,按照申请在先原则,谁先申请,商标就归谁所有。据统计,目前全国重点旅游景点名称,有60%以上已经被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注册为各种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其中个人职业商标投资者抢注的占很大一部分。


  有关部门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经济下,提高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一门必修课,如果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足就要吃大亏。各地必须要加大旅游商标的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旅游资源,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商标纠纷。


  一工商局商标科科长告诉记者,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的认可是依据注册在先的原则,谁先注册谁就拥有商标权。商标标识只有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商标,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拥有自己的专用权,才能阻止他人擅自使用,注册一个商标的花费不到2000元,而一旦遭抢注,要想追回就要付出沉重代价。同时,商标作为企事业单位开拓市场的品牌标识,是产品或服务质量、信誉的载体,是构成企事业单位价值可观的无形财富,商标是企事业的无形资产。为此,旅游部门提醒旅游行业要重视品牌建设,减少因商标知识产权意识的缺失而给旅游景区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景点夺回商标不容易


  记者调查得知,目前全国注册商标的总量为350万件,并且每年以70万件的速度递增。但我国的商标品牌很落后,在世界500强里面,我国仅占16个,且都在250位以后。全国驰名商标只有1600多件,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我国各类旅游景点进行商标知识产权注册保护的只有10%。


  一边是旅游企业对景点商标意识的淡漠,一边却是众多职业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的疯狂抢注。二者的角力使景点商标纠纷频频发生。


  合肥和河南的“包公之争”、鄂皖“天堂寨”之争、梁山与东平的“水泊”之争等等,这些纠纷不得不令景点深思,如果当初就进行了商标注册,哪里会有这种“麻烦”缠身?记者查询发现,“黄山”和“泰山”两个字词在服务类中几乎已被他人全方位注册。


  据了解,景点商标若被别人注册成功,景区要想“夺”回商标不论是花钱买回来,还是打官司,都要花费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代价,这对企业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比如,以“香格里拉”为名的商标转让开价就高达200万元。


  能否通过司法途径夺回被抢注的景点商标呢?山东知名律师王永杰认为,按《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发现景点商标遭抢注,旅游企业要想夺回商标所有权,关键在于国家商标总局的定性,如果能认定为系“恶意抢注”就可以夺回。但是根据“申请在先”原则,法律首先保护的是“在先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夺回景点商标,要耗费很大精力,胜算并不大。


  在谈到如何夺回景点商标所有权时,王永杰告诉记者:《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此时景点可以据此提出异议,由于此时商标权属尚未确定,需要提交的商标异议材料相对比较好整理和组织,夺回商标也比较容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如果景点认为某个已经注册的商标侵权,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应该说此时商标权属已经确定,夺回比较困难。要是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后,即使景区发现别人注册的商标侵权,想夺回也几乎没有希望了。

 

        加强保护更应注重开发


  对于已经进行注册的旅游景点商标而言,在加大商标保护力度的同时,景点可以通过开展品牌战略,将自己的商标收费许可出去,向授权使用者收取商标使用费,或者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扩大企业利润;对于一些知名度不是很高的景点,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景点知名度逐步随之扩大,景点商标的无形资产也可日渐增加。


  不过,并不是旅游景点商标都需要全部注册,由于景点名称含义各不相同,有的文字并不适合做特定产品和服务的商标,另外,由于景点各自的文化沉淀不同,所处区域的产业形态不同,注册后很难许可出去。还有一点,对于商标分类表中部分特别的产品,景区还是要加以注册的,以防止特定产品损害景点的声誉。


  很多景区在资源开发和促销上下的工夫不少,也知道品牌的重要性,但就是忽略了作为品牌标识的“商标”的作用。景点商标一旦被抢注,无疑会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不仅以前的投入会付诸东流,反为别的企业做了嫁衣,企业今后的发展也势必受到严重影响。但是,也应该看到,一些旅游景点在进行了商标注册之后,却又不懂得商标的合理开发利用,不愿意授权别人使用,使一些商标闲置,令人感到可惜。


  记者在各地旅游景点采访时发现,真正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开发普遍滞后,很少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的旅游商品。这也为旅游景点商标的扩大推广带来困难,有很多地方的特色商品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
 
 
 在保护旅游资源方面,山东通过出台规章来规范使用,记者在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依据已颁布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山东对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此举标志着山东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领域改革取得了新的突破。


  四川省商标协会负责人认为,大规模注册商标不等于大规模升值赚钱。商标是否值钱不是靠时间,而是要依托商品,如果离开商品来谈商标,这个商标本身并不具备任何价值,只有和商品相结合,通过商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知名度后,商标才能逐渐成为无形资产并具备升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