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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9 浏览次数:1356次
中国商标注册网资讯(引自新华网)
近年来,“驰名商标”大量增多,让人们心生疑窦。人们看重的“驰名商标”正面临信任危机。
记者日前从浙江绍兴市工商部门了解到,近两年来,这个市新增了64件“驰名商标”,除了通过行政认定的5件外,其余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绍兴市工商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些当地企业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驰名商标”主要来自内蒙古、湖南、湖北、江西、陕西等地法院。
“驰名商标”认定数量跃升的并非只有绍兴,记者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近些年来,不少地方出现了这种景象,特别是我国东部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到外省打官司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要比行政认定的数量多。
今年初,宁波“史翠英”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引发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公信力的质疑。
2007年12月底,一则有关宁波食品企业——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醒目广告先后出现在当地多家媒体上,广告突出强调“史翠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一家普通的食品企业,年缴纳税收只有几十万元,企业商标突然成了“中国驰名商标”,引起业内哗然。据了解,该企业发布的“中国驰名商标”是2007年12月19日通过山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获得。
史翠英公司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过程并不复杂。史翠英公司发现山西运城市居民常某“抢注”了www.史翠英.net的中文域名,随即上诉至运城中院,要求法院认定“史翠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注销该域名。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常某从未露面。2007年12月19日,运城市中院缺席审理,认定“史翠英”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决常某停止侵权行为。
“相对数量不多的行政认定而言,司法认定的增速不正常!”全国知名知识产权问题专家、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对记者说,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行政和司法两种。2003年之前,大多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的行政认定,2003年,我国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后,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逐渐增多。由于司法认定可以在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判单位进行,而且没有名额限制,只要有实际侵权案件发生,通过法院审理和判决,“驰名商标”就可能生效。因此,司法认定被很多企业看作是相对更简便、快捷的认定途径,一些企业甚至不惜制造假诉讼来快速获得“驰名商标”,达到商业目的。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处长杜桃生说,一直以来,行政认定是由国家工商总局一个口子把关认定,按照行政程序申请“驰名商标”一般需要一两年时间,甚至更长,由于每年“驰名商标”有名额限制,达到认定目的有些难。由于认定的口子较多,近年来,社会公众质疑“驰名商标不驰名”的声音越来越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周根才介绍说,2007年,浙江的企业在外省各地获得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有73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仅仅对于个案存在意义,其目的是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目前,如何减少和避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滥用,已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法律界一些人士及社会民众呼吁,对司法机关进行全面的清查,溯本清源:不符合条件的“驰名商标”依法予以撤销;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加紧起草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准备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