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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一座仍待开掘的金矿
2006-07-17  浏览次数:5875次
中国商标信息网资讯(引自经济参考报)
 
吴学安  

    农副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进程。自1995年3月,中国开始受理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以来,共受理国内外地理标志申请500多件,目前已核准注册129件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特色农副产品的“护身符”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些特色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
    地理标志作为地方特色经济的特色品牌,能够为区域品牌产品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和无限商机,同时也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着独特作用。中国地大物博,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种类非常多。如重庆“涪陵榨菜”、新疆“库尔勒香梨”、新疆“哈密瓜”、山东“章丘大葱”、福建“安溪铁观音”茶、北京京郊的“平谷桃”,这些地方名特优产品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市场上畅销不衰,土特产地理标志对于发展市场经济起到了巨大作用。
    中国自1993年修改《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后,开始将地理标志纳入到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来予以保护。
    中国地域辽阔,物产丰饶,具有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种类非常多,仅重庆市,就有“奉节脐橙”、“长寿沙田柚”、“合川桃片”、“江津米花糖”、“金佛山方竹笋”、“南山泉水鸡”等十几种。
    但这些特色农副产品在市场上命运不尽相同,由于没有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工具,一些享誉海内外的著名产品被大肆仿冒。
    目前,国内农产品商标有19万件左右,其中地理标志商标仅为129件。如“西湖龙井”、“绍兴黄酒”、“金华火腿”这些家喻户晓的名优特产都产自浙江,日前,浙江省又有26个产品获得地理标志注册认证,至此,浙江省获得地理标志注册认证的产品数量多达55个,在国内名列前茅。
    地理标志的概念最早产生于欧洲,很多国际公约都接受这个概念。中国加入TRIPS协议后,根据协定的相关原则修改了商标法,并将“地理标志”纳入管理范畴。
    专家指出,地理标志的条款完全适用中国的农副土特产品,自1994年中国开始把地理标志的保护纳入商标保护的范畴,通过利用国际规则对商标与地理标志进行有效地保护,不仅给地方经济注入了活力,也直接促进了农民增收,涌现出不少成功利用地理标志发展农业特色经济的范例。
    山东章丘的大葱,注册成地理标志后农民增收3至5倍,种植面积扩大了2/3。
    在新疆吐鲁番,葡萄一直是当地的颇具特色的农产品,但由于缺乏保护,侵权假冒现象非常普遍,致使吐鲁番葡萄及加工制品葡萄干一度受到严重损害。自从“吐鲁番”葡萄、葡萄干注册为地理标志后,使得保护吐鲁番葡萄、葡萄干有了法律武器,侵权现象逐渐减少,吐鲁番葡萄的生产加工终于走上了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份量”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讲,地理标志是一种与现代知识有别的“传统资源”,它的构成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具体的地理名称与商品名称组合而成,如“瑞士手表”、“北京烤鸭”等;
    二是以具体的地理名称直接作为地理标志,如香槟(CHAMPAGNE)既是法国的一个省名,又是产于该地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标志。
    中国在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后,根据协议的有关原则修改了商标法,并把“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调整范畴。现行《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是历史形成的,既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不能人为地创造地理标志产品。因此,对于现有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条件的名优农副产品,理应加强保护管理。
    然而,目前国内农副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与国内丰富的农产品资源相比,人们对于作为保护农副产品“纯正血统”和“身份证明”的地理标志知之甚少,尤其是一些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普遍存在着一种误解,即认为农产品用不着进行商标或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实上,地理标志作为代表产品原产地和品质的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普通商标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值得注意的是,地理标志是保护和发展农副产品的有效手段,但产品的生产或经营者并不能成为地理标志注册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负有重要的责任。业界人士称,地理标志应当由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譬如,新疆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就是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产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它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一般是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组成的,如“麻阳柑橘”、“古丈毛尖”、“漳州香蕉”、“荔浦芋头”等就是颇具地域特色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运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推动农业经济发展效果尤为明显,特别是地理标志在提升地方特色产品形象,增加农副产品附加值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福建省安溪县的“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登记注册后,出口单价比全国茶叶平均价格高出80%,市场已经从东南亚逐步扩大到日本、欧美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出口7000多吨,创汇3000多万元。

摆脱地理标志保护的“体制之痛”

    应该说,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是对产品质量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地理标志中有很多已经累积了丰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美誉度,如果缺乏应有的保护,既会造成品牌价值的流失,也有可能让一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假借其名义,乘虚而入。
    更主要的是,在地理标志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软肋”,已经成为制约地理标志保护的瓶颈。如在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方面,工商、质监等不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重叠,形成“商标权”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打架的局面。哪些带有原产地因素的产品究竟是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还是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不同的注册程序产生的保护效力有什么区别?这些问题使得企业和申报人无所适从。
    2005年7月15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正式实施,这个部门规章引起国内外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因为,这再一次刺痛了国内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软肋”。
    其实,关于地理标志管辖权的争执,“两股道”管理模式对国内外市场主体的困扰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已把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1999年,国家质监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原产地标志实行强制登记,要求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据此项规定执行,至此,国内地理标志注册管理出现第二股道。
    问题是地理标志两种管理体制,不仅导致多方面的不一致,而且会造成不必要的市场资源浪费。
    一方面,导致市场主体无所适从。对同一地理标志由两个部门按不同行政程序审批注册,不仅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和运行成本,导致权利人之间的冲突。且两种注册程序并存,尽管都是出于保护目的,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商品专用权的冲突,使得一些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反而得不到应有保护。
    另一方面,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原产地的审查与商标审查,必须保证审查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因而,无论是原产地审查还是商标审查,都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检索系统,才能保证地理标志审查不出现冲突,但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浪费国家的行政资源,背离了改革方向,从而给企业带来麻烦,给经济秩序造成混乱。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中国已加入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也与许多国家达成关于相互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目前国际上对于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专门立法,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工业产权看待。以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法》为代表,有19个国家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二是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即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纳入到商标法体系。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等普通法系的国家都是采用商标立法方式保护。
    目前,中国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商标法、农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中,但却没有一部专门的地理标志立法。有法律界人士建议,选择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尤为重要,同时,进一步确立明确的执法主体,成立专司地理标志保护的职能机构,直接负责地理标志的审核、注册、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杜绝地理标志的盗用和滥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