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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 你准备好了吗 ?
200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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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信息网资讯(引自中国服饰报) |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以及我国成为世界缝制设备生产大国,国际缝制设备市场日益活跃。在我国缝制设备市场空间逐渐缩小之时,通过将物美价廉的国产缝机销往国外,从而开拓国际市场成为我国众多缝制设备企业的当然选择,那么商标的国际注册就成了我国缝制设备企业面对的首要问题。 不久前,笔者以《商标国际注册势在必行》一文,为广大读者简单介绍了我国缝机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现状以及意义等。为了让广大读者对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问题有更进一步的了解,本期笔者为广大读者介绍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由于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就要求出口商品在销售市场的国家和地区都应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出口的商品就得不到相应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 一般而言,各国的商标法和相关规定不同,因此,我国缝制设备企业要想使自己的商标顺利获得国际注册,那么我们就有必要研究和了解所申请注册商标的国家商标法及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从而能充分地做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前的准备工作。 了解申请注册国商标法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一下什么样的人能作为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 由于各国对外国人所实施的政策可能不同,因此必须先弄清楚申请人范围这个问题。主要了解所需要申请注册商标的国家是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参加了相关的国际条约。如果是所申请方国家和被申请方国家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那么按相关的国民待遇原则双方都可以在对方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双方当中有一方不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话,那么我们则需了解该国是否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即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可以去申请商标注册;此外还应该按对等的原则,那就是申请人的国家允许对方去申请商标注册,那么对方国家也应该允许申请人的国家国民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其次,需要了解的是注册国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在商标权的取得方面,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适用原则。了解商标权是如何取得的,以及哪些国家适用哪种原则是对我国缝制设备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和采取不同的商标权获取方式是非常有利的。 例如,在阿联酋、巴基斯坦、菲律宾、新加坡、印度、英国、美国、尼日利亚等国家进行商标注册所适用的原则是“使用在先”的原则,即谁首先在某个国家使用了某个商标,谁就拥有了该商标的所有权。 而在中国(包括台湾省在内)、韩国、日本、德国、俄罗斯、法国、智利、阿根廷、墨西哥、南非等国家和地区进行商标注册,则适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在该原则下,对于同一个商标而言,谁先申请商标注册,谁就取得了该商标的所有权。但这一原则对驰名商标则不适用。 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越南、丹麦、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进行商标注册则通行的是“使用”与“注册”交叉的原则,即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中使用。商标在被核准注册后,在规定的时间里,如果没有任何人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指控,期限届满,商标注册人便取得了稳定的、无可辩驳的商标权;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人指控该商标与其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类似,而且若该指控成立,则该商标的注册将被撤消。 另外,还要了解申请注册国有关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以及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要求,比如,商品分类是采用国际分类法,还是本国的分类法,了解申请注册国办理注册的费用情况等。 了解注册国的具体注册规定 虽然各国商标法对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识都有相类似的规定,但是,各国也还根据本国具体国情以及风俗习惯等做了某些具体的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各国禁用注册的标识内容了解清楚,以避免出现违反所申请注册国的具体规定而不能获准商标注册的情况出现(具体的规定见相关链接)。 总之,由于各国的政治、宗教、风俗习惯等种种原因的不同,在商标标识的注册使用上均有各自特殊的规定。因此,我们到国外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就必须很好地了解这些规定,以避免申请注册商标不被批准,或者被批准后也使商品销售不出去,造成贸易上的极大损失的情况出现。 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前需要进行相关情况的查询。凡是要在某个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应该查询一下自己的商标文字、标识等是否与他人已注册的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避免申请后不能获得批准的情况出现。 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还有一些小的窍门。比如最好聘请可靠而又有能力的商标注册代理人来代理商标申请以及办理商标注册的相关事宜,这不仅是因为各国商标法都有这种规定,而且代理人更熟悉本国相关的商标法,在申请过程中及以后维护商标权利过程中,能为申请人出主意,以避免申请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及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在注册国际商标时,还必须注意如下一些禁忌: 1.多数国家商标法规定:地理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例如中国有名的“中华”牌香烟、牙膏,“上海”牌电视机、花露水,“青岛”牌、“北京”牌啤酒等,虽然很早就在中国注册了,但在国外这样的商标是不能被注册的,因为地理名称在很多国家不能将其注册为商标使用。 2.一些国家不准用数字作商标。例如“555”牌,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被核准。 3.瑞典的国旗主色是蓝色,在瑞典蓝色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4.阿拉伯国家禁用黄色作为商标使用。 5.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桃花”是不祥之物,因此,“黑桃”和“桃花”在法国是禁止作为商标的图形使用的。 6.意大利把菊花当成“国花”,所以在意大利忌用菊花作为商品的商标使用。 7.日本把菊花视为皇家的象征,忌用菊花作为商标图案。 8.拉丁美洲国家把菊花视为妖花,所以在这些国家最好不要在商标上使用菊花的图案。 9.澳大利亚忌讳用兔作为商标。因为澳大利亚盛产羊毛,重视牧草的繁殖,害怕兔子毁坏草地。 10.印度等阿拉伯国家禁用猪的图形作商标。 11.英国人忌讳人像作为商品的装潢。 12.北非一些国家忌讳用狗作为商标。 13.国际上都把三角形作为警告性标记,因此三角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4.捷克人认为红三角是有毒的标记。例如上海名牌“三角”牌毛巾去捷克注册时需要特别注意。 15.在土耳其,绿三角是表示“免费样品”,所以最好不要作为商标使用。 16.在许多国家玫瑰花是作为赠送亲友的礼物佳品,但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则把它作为悼念品,所以不能用作商标使用。 17.熊猫在非洲一些国家是禁忌,不能作商标使用。中国“熊猫”牌的产品难以在非洲一些国家获准商标注册。 18.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不能使用六角形作为商标,因为这些国家禁止这种标志的商品进口。 19.英国人把山羊喻为“不正经的男子”,例如“山羊”牌产品在英国很难获准商标注册。 20.中文中“芳”字的汉语拼音为“Fang”,而作为英文单词,则是“毒蛇牙、狼牙”的意思,那么在英语作为母语的国家使用可能使人感到恐怖,如果作为商品商标使用,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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