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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大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力度
2006-04-27  浏览次数:4157次

中国商标信息网消息(引自:新华社)  

 

“至200510月,全国法院一共认定了71件驰名商标,其中9件权利人是外国的。”在日前举行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活动之一“2006创新与发展·品牌战略高层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介绍了我国法院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情况。

 

为了实施新修改的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4年多来,人民法院进行了机构改革,31个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设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审判庭。2000年以前,人民法院每年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仅有600件左右。近几年,法院受理审判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05年达到1.6万件,其中新收的一审案件1.3万件,同比上升了26%。这10000多件案子里,商标权案件占1782件,同比上升了34%。这表明,我国在商标权的司法保护上取得了很大进展。

 

蒋志培介绍,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的保护。商标法规定,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这是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在对不服商标评审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依法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制止对驰名商标的非法抢注。对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蒋志培指出,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其中涉及两种司法解释规定,一个是需要跨类别保护的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二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商标进行恶意注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