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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商标 温州企业初胜耐克
2006-03-30  浏览次数:4133次

    由于质疑温州奴绅服饰有限公司注册的“双钩”图形商标与自己相似,美国著名运动品牌耐克4年前与一家温企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

        昨天,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从奴绅公司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法律事务部主任陈贺政处获悉,该所日前已接到国家商标局的裁定书,称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奴绅公司申请的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初战告捷后,陈贺政透露,20009月,奴绅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由“两个半钩”组合而成的图形商标,类别为第25类(鞋、帽、袜、手套等)。20021月,这枚商标通过初审,进入了3个月的公示期。就在此时,奴绅公司的这枚商标引起了耐克公司的注意。

       20023月,耐克公司以该商标与其已在中国注册的图形商标相似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耐克早在1995年就在中国注册了独特设计的“单钩”图形商标,与奴绅公司的商标均属于25类,而奴绅公司的商标图形与其近似。作为世界范围内家喻户晓的品牌,奴绅公司商标的使用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给耐克公司的声誉和利益带来侵害。

        面对耐克公司的进攻,奴绅公司选择了积极答辩。陈贺政说,奴绅以“卖力”(工作)为创业理念,“双钩”商标图形设计正反映了上述理念———“卖”字的拼音第一个字母“M”与“力”字型构成,与耐克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且两个商标由各自数量不等的图形要素组成,构成形式不同,区别非常明显,不可能产生混淆。

        国家商标局经审查后认定,奴绅与耐克商标虽然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但奴绅商标由两段圆弧构成,类似一只“燕子”,与耐克单钩状图形在整体外观上有明显区别,因此核准奴绅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如果耐克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昨天,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联系上了耐克公司的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该所业务处负责人称,没有耐克公司的同意,他们暂不发表任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