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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4 浏览次数:5171次
17家来自省内各地的“大光明”眼镜企业,日前联合对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大光明”注册商标提出了异议,提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要求撤销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对“大光明”注册商标的拥有权。同时,这17家企业还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的“浙江省知名商号”称号。
商标抢注引发“大光明”之争
“大光明”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05年,当时叫大光明洋品店,1945年后更名为“大光明钟表眼镜店”。解放后,全国各地陆续成立“大光明”字号的眼镜店。粗略统计,当时仅在浙江,叫“大光明”的眼镜店就有几十家之多。
由于1993年以前的《商标法》未对服务项目进行保护,所以各家“大光明”眼镜店守着老祖宗创下的金字招牌,各自经营发展,彼此相安无事。
2001年,当时的杭州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的前身)向工商部门申请“大光明”商标并获准。2002年,又获得“大光明眼镜”注册商标,同时该公司还注册了与“大光明”、“光明”相关的70多个防御商标。
2003年1月,“大光明”商标被评为浙江省知名商标,2004年,“大光明眼镜”被评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之后,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以擅自使用“大光明”,侵害其“大光明”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杭州萧山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市大光明眼镜配镜中心、杭州市瓶窑大光明眼镜店、富阳市富阳大光明眼镜店等发函,要求这些企业停止“大光明”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同时向省工商局提出请示,要求撤销这些企业使用的“大光明”名称、字号。
绍兴大光明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卓明认为,“大光明”能成为眼镜业的金字招牌,凝聚了几代人的辛勤劳动和血汗,并非一家一人之功。他说,目前全国以“大光明”命名的眼镜店多达千家,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在此情况下,利用法规的漏洞,转而利用其注册的“大光明”商标,实际上侵犯的是其他“大光明”眼镜企业的根本利益。
正是在此情况下,这17家“大光明”眼镜企业意识到,如果“大光明”这个服务商标仅属于一家,对全国上千家“大光明”来说,意味着不得扩大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不得增加该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等。
他们认为,“大光明”作为具有百余年历史的商号,其商业信誉及商业价值是全国众多大光明企业逐步创立的,应为众多大光明企业共有,而不应为其中一家所独占。
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作为全国上千家冠有“大光明”商号的企业之一,将“大光明”商标注册专用,在取得“大光明”商标注册权后,又禁止在其商标注册前就已冠有“大光明”商号的企业继续使用“大光明”商号,破坏了原“大光明”商号公平使用秩序和利益关系;对“大光明”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他大光明企业的合法在先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注册不当,应当撤销其对“大光明”注册商标的拥有权。
老字号为何频遇知识产权难题
“大光明”之争其实只是众多商标与字号(商号)纠纷的冰山一角。近年来,关于商标与字号的纠纷层出不穷,包括许多耳熟能详的“老字号”,如“亨达利”、“亨得利”、“张小泉”、“御生堂”、“同仁堂”等大都有着相似的经历,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成为当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一个无法回避而又令人尴尬的话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和商标实行了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在登记体制上,商标实行了全国统一注册制度,企业名称则实行分级登记和属地登记制度。
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在先注册原则,但并不关注在先注册的其他权利,比如商标权。而在商标审查中也没有将企业商号作为在先权利加以审查。这一弊端导致大量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产生冲突,或将他人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
“正是由于立法上的欠缺,才直接造成了大量的权利冲突,并导致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无法可依’,许多知名商标字号被卷入到无休止的纠纷之中。”“‘大光明’之争就是这样的情况下产生。”有关人士认为。
因此,不再立法解决,商标和商号的冲突将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就个案而言,虽然受侵害企业可以寻求司法救助,但就市场整体而言,能有效减少纠纷,缓解这种现状的根本出路,在于从制度上作出合理的安排。针对本案,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军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对老字号并没有保护条款,谁对老字号商标的注册申请能够获批,应当在于他是否是该老字号纯粹的历史继承人。“大光明”中可能谁也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纯粹的历史继承人,那么就要看证据显示谁使用在先。
对于谁可注册拥有老字号商标权的问题,方军认为,应该从尊重历史、依照现有法律规定、正确理解立法本意的角度来处理。在类似“大光明”商号这样有众多继承人的案例中,必须考虑老字号品牌效应在形成过程中的历史积累,某家独占商标权违反了公平原则。
目前,双方还在等待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