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标申请
2012-09-12 浏览次数:2402次
申请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进行注册应注意事项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同一般商标一样,集体商标持有人若想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也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二)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注意事项应当包括: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3)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4)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5)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6)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对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的要求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指出,商标法中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法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以上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四) 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