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所需材料
2012-09-12  浏览次数:1262次

驰名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第二条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所谓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表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明确指出:
a
驰名商标的涉及地域为在中国,即不论其为国内商品或国际商品,其经营所在地为中国,在国外经营的国内外商品(牵扯国际条约的除外)不在此列。
b
、相关公众的解释中,消费者,生产者或者经销渠道中的所涉及相关人员在申请过程中为并列关系,即前述商标在三者中的任意一组群体中具有较高声誉即可。
另外,近年来,我国司法系统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也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判例屡屡出现。相对于工商管理行政机关的主动认定驰名商标程序而言,司法系统在审理涉及商标案件的过程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被称为被动认定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所需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所考虑的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