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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商标兴农”
2012-08-10  浏览次数:1263次

近日,黑龙江垦区工商局齐齐哈尔分局查哈阳工商所执法人员在稻田地里查看水稻的长势,向农户宣讲如何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查哈阳大米”地理标注证明商标2012年3月注册成功后,在黑龙江农垦总局查哈阳农场掀起“商标兴农”的热潮。在已经扬花的稻田里,农户翘首以待即将丰收的水稻,亮出“查哈阳大米”的金名片,卖上好价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目前世界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并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两种。

 

  专门法保护模式是通过专门的立法,由专门的机构全方位负责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这主要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方式。

 

  采用专门法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积极保护的国家一般历史上农业比较发达、地理标志保护意义比较重大。典型代表是法国 ,法国农业部下设国家原产地名称局(INAO),全面负责所有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的认定和治理工作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一开始是按TRIPS协议最低要求设立的,其主要内容是防御性的,即禁止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如冒用不真实的地理标志、虚假表示等;但由于地理标志蕴涵着较大的经济价值,有的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的国家逐渐增加了主动性(或积极性)保护方式,即将地理标志视为一种特殊的商标,允许在商标法体系内主动申请注册并依法使用和管理(主要通过证明或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来完成)。

 

  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的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外还有德国日本等。比如美国《兰哈姆法》除了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外以团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提供保护 。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虚假来源表示,并在《商标法》中规定误导来源的地理标志不得注册、但地理标志可以集体商标的形式注册 。日本《不正当竞争制止法》将虚假地理表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其《商标法》规定了仅表示地名的商标除非已有识别性否则不予注册、但符合条件的地域团体商标可以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思想指导下,近年来日本对地理标志制度的运用日益重视,很明显地转向商标法体系下的积极保护模式,而且其保护的领域大大超出了传统的农业产品(延伸至工业产品、加工食品、水产品、传统工艺美术品、甚至还包括中华街、祭坛和温泉);截止2009年10月20日日本特许厅已经审核了441件地域团体商标(地理标志) 。

 

  由此可见,对地理标志以专门法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及商标法进行保护的两种保护模式无高下之分,关键是符合各自国情并能够有效实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