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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及其邻接权诉讼简介
2012-04-10  浏览次数:1137次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诉讼简介

 

一、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侵权诉讼

1、侵犯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4647条)

1 侵犯发表权

2 侵犯署名权

3 侵犯修改权

4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5 侵犯复制权

6 侵犯发行权

7 侵犯传播权

8 侵犯演绎权

9 侵犯其他权利

10)侵害出版者权

11)侵害表演者权

12)侵害录制者权

13)侵害播放者权

2、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三段论”侵权认定法)

抽象法——把作品抽象,然后剔除作品的“思想”,保留作品的“表达”;

过滤法——把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删除;

对比法——把经“抽象”和“过滤”之后的实质性内容,加以对比、判断。

3、著作权侵权抗辩

合理使用抗辩

版权无效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

4、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二、著作权归属诉讼

1、演绎作品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九 天考 资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十三条: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3、汇编作品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职务作品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5、影视作品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委托作品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十二条: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7、软件著作权归属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三、著作权合同诉讼

1、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二条: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2、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