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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答辩注意事项
2012-04-10  浏览次数:790次

专利无效答辩注意事项

 

进入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后,专利权人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对提出无效的理由深入分析,寻找证据,进行无效答辩,答辩质量将直接影响专利权的有无,一旦答辩失败,专利权即会被宣告无效,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任何人未经允许实施该项技术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

 

一、申请文件的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前只经过形式审查,一些撰写缺陷难以被发现,故在专利无效阶段,其专利的稳定性就受到严峻的挑战。而发明通过了实质审查获得授权,也并不意味着专利就是无懈可击的,因为审查员可能由于本身的局限性未能够发现专利文件中的实质性缺陷。一旦这种缺陷被无效请求人提出,如果专利权人不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那么可能导致专利最终被无效。如果无效请求人提出了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专利存在缺陷,那么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答辩中,不仅要针对对方的无效理由提出意见和证据,同时也要主动修改专利文件来克服缺陷,使其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和要求,这些都属于专利无效答辩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中针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规定是:

 

1.       修改的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2.       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3.       修改的时机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为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二、准备好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是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一般经过口头审理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很快做出无效宣告决定,有时也会当庭宣布决定,所以,代理人能否做好口头审理工作至关重要。

  

  审理调查阶段: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证人作出解释。

  

  口头辩论阶段: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口头审理辩论。

  

  在无效宣告程序审理程序中,双方都可以谋求和解。在口头审理阶段,争议的事实会更为清楚,双方都比较容易判断出案件的结果,此时双方当事人在场,便于磋商,因此双方只要能够在合议组组长宣布结论之前和解,可以达到很好解决纠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