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业务
2012-04-10 浏览次数:1086次
什么是专利无效答辩?
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权人针对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陈述意见的法律程序,就是专利无效答辩。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进入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后,专利权人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对提出无效的理由深入分析,寻找证据,进行无效答辩,答辩质量将直接影响专利权的有无,一旦答辩失败,专利权即会被宣告无效,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任何人未经允许实施该项技术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无效是最常用到的一种抗辩手段,即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该理由往往又可从文献检索或调查中找到有利证据,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被无效掉的几率比较高。
因此专利权人必须意识到,并非专利被授权以后就万事大吉了,在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尽量提出自己的意见进行答辩,并可以要求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超出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后,专利权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